一、化妆品定义
1.欧盟现行的《化妆品规程》中定义化妆品是接触于人体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者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
2.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定义是:用涂抹、散布、喷雾或者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够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
3.日本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抹、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质。
4.我国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个定义从化妆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
二、化妆品与其他类似产品区别
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市面上销售或者一些美容机构使用的玻尿酸(皮下注射用;美白针、肉毒杆菌素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三、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由于此类化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所含有的功能性成分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国家对其监管要比普通化妆品更为严格,这类化妆品必须要经过国家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并下发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及销售,其中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及脱毛类产品在上市前需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防晒类、祛斑类、除臭类及脱毛类产品在上市前需做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四、化妆品分类
(一)按使用功能分类
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普通化妆品又可分为
1.清洁类化妆品如洗面奶、洗发水、沐浴露等;
2.护理类化妆品如化妆水、润肤乳液等;
3.美容类化妆品如眼影、胭脂、口红等。
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及防晒作用的9类。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1.肤用化妆品如卸妆油、润肤霜等;
2.发用化妆品如洗发水、烫发剂等;
3.口腔用化妆品如牙膏、漱口液等;
4.指甲用化妆品如指甲油、洗甲水等。
(三)按化妆品剂型分类
1.水剂类产品如香水、化妆水等;
2.油剂类产品如防晒油、按摩油、发油等;
3.乳剂类产品如清洁霜、润肤霜、润肤乳液等;
4.粉状产品如香粉、爽身粉等;
5.块状产品如粉饼、胭脂等;
6.悬浮状产品如粉底液等;
7.表面活性剂溶剂类产品如洗发香波、洗手液等;
8.凝胶类产品如洁面啫喱、睡眠面膜等;
9.气溶胶制品如喷发胶、摩丝等;
10.膏状产品如洗发膏、膏状面膜等;
11.锭状产品如唇膏等;
12.笔状产品如唇线笔、眉笔等。